2004年8月1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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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个税起征点权在立法机关
文/南社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显然已很不合理了,近年来,一直有人呼吁,应当调整800元的起征点。最近有报道称,财政部其实早已将个人所得税方案上报国务院,这将是一个“过渡性的方案”。耐人寻味的是下面的解释:之所以采取过渡性方案,是因为这样可以绕过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解决的税率和起征点等难题。
  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提高个税起征点,当然是件好事。但在高兴之余,纳税人其实也应当关注另一个问题:决定提高起征点的程序是否适当。毕竟,对于一个法治政府来说,即便它是要做一件看来对民众有利的事,终究也还得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800元的起征点,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该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800元的起征点乃是一项明确的法律规定。
  那么,按照法治的精神,则不管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者,在该法律未被依照程序完成修改之前,都应严格遵守该条款。国务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解释”。但此条是否意味着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可对《个人所得税法》本身、包括其中的起征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而“法律解释”是否意味着可以对该法中非常明确而毫不含糊的法律规定予以更动?答案显然都应该是否定的。
  当然,事实上很多地方早已不顾法律的规定而提高了个税的起征点。纳税人固然有理由高兴,它似乎也显示了政府的务实态度。但税收问题乃是人类政治社会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文明进步的一个重大标志,就是把税收纳入宪政框架:税必须由国家的立法机构来确定;征税过程,则必须用完备的法律程序予以严格限定。只有具备了这些约束,人们才可以说,政府在正当地行使征税权。
  因此,在税收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程序上的马虎。政府只有借助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去取得收入;税收立法权及开征权、行政性收费审批权,只能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部门和税收机关无权制定税法,应当不给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以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约束是否完备、是否得到切实执行,乃是判断征税权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所在。既然个税起征点是由《个人所得税法》毫不含糊地规定的,那么,假如要调整个税起征点,就需要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本身进行修订。
  这样一种严格依法征税的制度,可能是僵硬的,会给人们带来一些不便。但从长远来看,这样一种僵硬的制度本身,对纳税人、对法治秩序却是有益的。行政和税务机关在个税起征点等问题上具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也许能够给纳税人减免一些负担,但也同样可能被用来损害纳税人更大的利益。举例来说,各地行政部门可以非常轻易地调整税法的规定,出台形形色色的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严重流失,同时也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格局。
  各地层出不穷的乱收费,也与过于灵活的税收制度有直接关系:人们没有从宪政的角度看待税收问题,从而导致税收制度本身缺乏刚性,行政部门在税收问题上的权力不受约束,不需要征得本地民众及其代表的同意,就可以开征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项目,或者任意调整税率。
  杨小凯先生曾经讨论过英国和法国的税收制度,他的结论是,税率高低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根本的问题是:税是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征收的。在致力于建设法治秩序的今天,讨论个税起征点问题,国人恐怕也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进行考察。